生活中,当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往往有人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很多都伴随着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对另一方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要求,因而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定。通过分析司法审判实践,探究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应对策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会对财产进行认定,如果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是夫妻两个共同所有的,如果是个人财产,那么因为是属于一个人的,因此对于这样的财产进行转移也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主要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呢? 应认定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
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
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的区分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是夫妻法定财产制,虽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规定为共有,但是也规定了属于一方所有的个人特有财产。所以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首要任务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就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离婚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分割问题,并不是属于双方的财产都面临分割的问题。除夫妻约定、《民法典》的特别规定外,民法典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的。
第三、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
夫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1、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2、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3、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二、常见的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隐而不报或暗中转移
对于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如果配偶在生活中不曾留意,不知道有这些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告知对方自己的详细财产信息,也不向法院进行申报,致使配偶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借助法院的力量进行调查取证,才能查到部分隐藏的财产。
除了隐藏自己名下的财产之外,为了防止配偶或者法院查到己方名下财产,很多人还会在离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包括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甚至是朋友等,常见的行为有:
1.转移存款: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一段时间内,以小额多次或者单次大额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无偿或者以大幅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更有甚者,会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直接“赠与”给自己的父母或者婚外情对象,以达到不分财产的目的。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财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然后再把出卖财产获得的钱款转移掉,规避配偶分割财产。
4、隐匿房产: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5、擅自转让的: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6、以他人名义购房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二)代持资产
一旦夫妻一方有了离婚的想法,那么他可能从想法产生的那一刻起便逐步地将自己的财产放在别人名下,比如婚内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他人持股,或借用父母的卡收款等,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有人串通不承认代持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例如,在(2018)京0115民初21430号案件[1]中,颜某与刘某于201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二人以李某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一套。2017年9月25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颜某与刘某离婚,但刘某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谎称该房产系其姐姐借用李某名义购买,故离婚案件中大兴区房屋并未予以处理。现颜某请求将该房屋过户回刘某名下,法院认为尽管借名买房事实存在,但刘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且案涉房屋有贷款,故不予支持将该房屋过户刘某名下的主张。
(三)通过设置陷阱的方式骗取离婚
实践中,通过撒谎、哄骗等方式骗取离婚,从而达到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假离婚。以各种理由与配偶协议“假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己方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不承认是假离婚,不复婚且以离婚协议有效必须履行为由,以达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对方无奈自吞苦果。如(2019)鲁0283民初3021号案件[2]中,法院查明,被告刘某为达到购买第二套房屋目的,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故意与原告为购房协议离婚,约定第一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刘某与其他女人共同生活,坚决不与原告复婚。
2.转账陷阱。比如,丈夫对妻子称,因朋友资金流转需要借用账户转账,自己不方便办理,让妻子到银行开了一账户以作朋友转账之用。数天后,妻子账户收到35万元,丈夫以需将该款交还朋友为由,叫妻子到银行取出现金交给自己。一年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突然发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产,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将该房于70万元的价格出卖过户。诉讼中,妻子提出丈夫与他人串通转移房产,但丈夫辩称当时妻子已知道并同意该房出卖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万元,该款被妻子自行消费。法院认为妻子确已收款且无证据证明将该款交给丈夫,最终没有支持妻子的请求。
(四)制造、伪造债务
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也比较普遍。比如,如果丈夫是企业主,妻子是家庭主妇,很多情况下,当丈夫有离婚的想法之后,会和妻子谎称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贷款等,让妻子在贷款文件上签字确认,制造债务。事实上,这些贷款都被丈夫本人使用了,妻子不知道去向,但是离婚时很可能需要共同偿还。再比如,(2018)京02民终8808号案件[3]中,孙某主张其向其父亲支付了50.8万元的占地费用并出具“收条”为证,经鉴定,该收条中孙某父亲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孙某虚构分居期间的支出,意图减少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司法认定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多种多样,经常使配偶防不胜防,也给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制造了难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才能认定转移、隐藏财产行为呢?
(一)承诺除了披露财产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后又被法院或对方查到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2014)杭民初字第491号案件[4]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已经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双方离婚后,蔡某发现赵某甲在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出资、享有股权,且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赵某甲协议中未列明,因此案涉股权系隐藏财产,法院遂判决归蔡某所有。
(二)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在实务中往往较难得到认定,法院原则上仅对离婚时剩余的存款进行分割,但经查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不合理支出,也可能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的离婚时存款只有几千元,这其实并非因为当事人真的没有“存款”,而是因为在知道双方可能离婚之后,存款都被当事人以各种理由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消费掉了。然而,离婚案件中,法官当然分割的是夫妻双方各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对于已经支出的款项,实务中适用“大额异议申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经审查被定性为大额不合理支出,才可能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如果对支出能做出一定解释的,则很有可能无法被认定系恶意转移、隐藏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
不符合离婚双方消费习惯的大额取现行为相对更容易被认定为转移、隐藏财产。法院一般结合支取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日常消费需求)、用途(没有做出解释或解释明显不合理)、时间(起诉离婚前一至两年),最终判断支取存款行为是否涉嫌转移、隐藏财产。例如,在(2019)鲁03民终3008号案件[5]中,法院认定,李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取款合计为171765元;以上取款时间均发生在李某与陈某感情出现问题之后,且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被告李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应认定被告李某对以上财产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判决其配偶陈某分得10万元。
(三)转移房产、车辆的,往往在转移行为既成后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转移未遂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如为了出售财产伪造证件等),也可以认定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和车辆这两类有权属证书的财产而言,法院主要对受让人身份、涉案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权属变更时间、交易金额及凭证进行审查,以此来认定是否存在恶意转移的行为。一般来讲,房产、车辆变更过户之后,法院更容易认定转移、隐藏、变卖行为。
例如,在(2016)鲁14民终863号案件[6]中,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出现问题,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被告未与原告商量、未经原告准许而变卖车库,将车库款据为己有,属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再如,在(2018)冀01民终11824号案件[7]中,一审法院认为豆某与车辆受让人赵某系亲属关系,同时,赵某对现金交付车款8万元无任何证据证实,不符合常理。且车辆的转移登记发生在豆某和王某离婚诉讼期间,综上多种情节,认定豆某和赵某之间并未进行真实合理正常的车辆转让,而是意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财产过户给其他人的,在离婚案件中便无法再进行分割,配偶只能主张出卖财产的所得款。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的诉讼,将已经转移走的财产追回至配偶名下,才能主张分割;这无形之中增加了维权难度。对于借名买房也是如此。实践中,法院主要对是否存在借名(代持)关系(包括当事人合意、借名原因、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财产取得时间进行审查。例如,在(2018)京0111民初173号判决[8]中,法院综合以下证据,认定被告1与被告2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购买涉案房屋时被告所写《声明》、涉案房屋交付后装修和使用情况、涉案房屋权属有关的原始文件持有情况、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就涉案房屋出资及权益的归属的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2的电话录音。同时,因涉案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决被告2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除了房子、车子、存款、理财等能够通过第三方确认权属的财产之外,离婚时还会涉及到对价值较高的动产的分割,比如珠宝首饰、古玩字画,以及名烟名酒名表等。对于这些动产,由于无法确认数量及价值、缺乏证据,即使存在被一方当事人实际控制或转移的情况,也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和分割。
四、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离婚前转移财产是夫妻一方为了能够在夫妻财产分割时,避免分割某些财产,最终目的是完全占有该财产的违法行为。虽然,现在对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追究责任,但是这不会影响其违法的性质。所以,在遇到一方离婚前转移财产时,不必惊慌,法律规定了如何保护另一方利益。
(一)离婚隐瞒财产,如果是起诉前隐瞒财产,发现此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使财物完好地保存下来,待胜诉后实现自己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并不鲜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离婚诉讼中一方隐瞒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分割财产,首先要分清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然后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在此期间,一方为达到多占财产的目的,有可能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采用隐藏、隐瞒等手段,以逃避分割。
如在离婚期间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可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也许在离婚后才会发现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此时,另一方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隐瞒的财产,当然提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当事人发现该隐瞒的财产次日计算三年内。
而且,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该财产的,法院可依法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判决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诉讼后发现隐瞒财产如何处理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总而言之,婚姻法肯定是绝对禁止离婚案件当中任何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不过,仅因为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就净身出户的这种案例还很少,所以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转移财产的一方适当的少分。在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对方转移的财产法院也会调查清楚的。
五、如何收集转移财产的证据
法律规定明确了发现一方转移财产该怎么办,但法律要求是以证据说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了财产,隐匿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地位偏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又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受害方对新型的理财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见到的就是明处的这些东西,对于暗处的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实,也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那么如何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呢?
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据;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行、账号;炒股账号;房屋所有权证;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票,等。对现金、贵重物品注意保护。在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
六、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预防及应对
(一)事先预防
防止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好的办法便是对家庭财产了如指掌。购置高档物品后要登记造册、留好购物票据等;对家庭大宗财产要进行拍照、列表并留好发票;留意家庭及对方的财产及相关银行账号,以便向法庭提供证据。另外可以从手机银行、炒股APP等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
共有房产补登夫妻双方姓名。在夫妻没有矛盾时,让对方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加自己的姓名。如果对方不同意且夫妻感情存在危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上自己的姓名。如果察觉到对方可能变卖房产,可以对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提起异议登记,阻止对方过户。
(二)事后补救
1.在部分财产已经被对方成功转移后,配偶要及时提起离婚诉讼,对其他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对方继续转移,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造难题。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隐藏、转移了财产,则一般可以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2.通过诉讼方式积极追回夫妻财产。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挽回损失。对于一方私自出卖夫妻房产的行为,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房产已被善意第三人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进行变更登记,此时也要及时主张分割卖房款。
3.如果弱势一方不便立刻提起离婚诉讼,则可以选择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对方的进一步侵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就是俗称的婚内分财,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七、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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